(二)保障监测工作经费
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要求和监测事权划分原则,积极推动将水土保持监测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
预算,并按照国务院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支出仍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
关支出”的精神,建立与水土保持监测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满足监测能力建设、监测点
升级改造和各项监测工作经费,确保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399(三)健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不断完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研究制定水土流失普查成果备
案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报送和发布制度,实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推行水土
保持监测机构考核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省级以下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和监测点垂直管理
体制、监测点第三方运维机制。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的技术标准规范,科学确定监测指
标、规范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