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
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
510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
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xingzhengchufa,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
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